退換貨條款

(一)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客戶所購買的商品於到貨後七天的商品鑑賞期(含例假日)。退回之商品必須於七天內寄回(以郵戳為憑)。

(二)辦理退換貨時,商品必須是未開封且完整包裝。欲退回的商品若已開封、銲接過、通電,除商品本身瑕疵之原因,否則恕無法辦理退換貨。

(三)請註明退換貨原因,連同商品發票一併寄回,請一律以郵局「一般掛號包裹」寄回本公司(111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2號一樓),本公司將於收到商品後,立即為您辦理退換貨(若非瑕疵之原因,將加收郵寄之費用).

(四)若發生必須重開發票之情況,需收取郵資及處理費100元。